根据《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》(省政府第78号令)、《徐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办法》(市政府第96号令)和江苏省财政厅、江苏省地税局、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《关于由地税机关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》有关规定,现就2009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年审范围:本县(含开发区)内的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及其他城乡经济组织。
二、年审时间:2009年5月15日至2009年5月30日。
三、年审地点:丰县残疾人联合会
四、年审须携带下列资料:
1、单位劳动用工情况统计表或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登记薄;
2、已安排残疾职工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》;
3、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“劳动用工合同”;
4、残疾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证明;
5、残疾职工工资领取证明。
五、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处理:凡逾期不参加年度审核的单位,一律按照未安置残疾职工核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。
六、保障金征收标准:保障金=(用人单位职工人数×1.5%-本单位在职残疾职工人数)×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×90%。
七、保障金征收日期:本年度保障金征收为6月1日-12月31日,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5‰的滞纳金。
凡上年度未缴纳的单位,一并补缴。咨询电话:89231002
特此公告
丰县残疾人联合会
丰县地方税务局
二○○九年四月三十日